2025 年 7 月,在本科批次 B 段第三次征集志愿信息公布后,考生小明(化名)的分数有望进入本科线。小明的父亲因此多次联系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的一家教育咨询机构,寻求工作人员刘某某的帮助来填报志愿。
7 月 30 日,小明向刘某某提供了其身份证号、考生号及密码。8 月 4 日,小明母亲与刘某某就此次志愿填报事宜和费用达成口头协议,并约定在宣汉县某教育机构进行操作。然而,小明母亲随后觉得刘某某收费过高,便自行联系了其他人,并于当日晚 9 点完成了该批次征集志愿的填报。
当晚,刘某某因未能等到小明一家,意识到自己被“放了鸽子”,心生不满。随后,**刘某某为了发泄情绪,擅自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的志愿填报系统,删除了小明已填报的本科批次志愿。**次日,小明一家发现志愿信息异常,此时本科第三次征集志愿的填报工作已经结束。刘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小明失去了本科录取的机会。
宣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,未经授权删除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高考志愿信息,导致他人无法被本科批次录取,情节严重,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鉴于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最终,宣汉县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 8 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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